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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昌盛案家属求引渡回国执行死刑:三重规则矛盾下,还有可能吗?

2026-09-14 5427

2026年9月4日,韩国庆山警察署正式将中国籍嫌疑人郑昌盛以故意杀人、损毁遗弃尸体等五项罪名移送大邱地方检察厅。就在两天前,被害女留学生文文的家属在社交媒体公开表态:“克服万难也要将凶手引渡回国审判”。 本案被韩方移送起诉的中国籍嫌疑人肖像 这句话,把这起案件的司法走向推到了一个几乎无解的十字路口。家属要的是“引渡回国执行死刑”,但横在这七个字前面的,是国际法、双边条约和韩国司法惯例三道相互咬合的门锁。这三重矛盾不是谁态度更强硬就能抹平的——它们在规则层面就是彼此排斥的。 属地管辖权这道门,从案发当天就锁上了 很多人直觉上认为,嫌疑人和受害人都是中国人,中国当然有权把人要回来审。但国际法不是这么算的。 本案从杀人、分尸、抛尸到伪装报案的每一个动作,全部发生在韩国境内。韩国警方已经完成了从现场勘查、监控调取、鉴定物分析到嫌疑人精神病态人格检测的全部侦查工作。 依据国际法通行的属地管辖优先原则,犯罪地国对已实际控制嫌疑人、已启动完整刑事追诉程序的案件,享有无可争议的优先管辖权。 代理律师臧梵清在接受采访时也坦承这一点:中国依据《刑法》第七条享有属人管辖权,但“属人管辖不能排斥犯罪地国家的属地优先管辖权”。 这意味着,韩国不是“在和中国争”这个案子——它压根不需要争,属地优先本来就是通行规则。要求韩国中断自己已经启动的侦查起诉程序,把嫌疑人移交中国,相当于让对方主动放弃自己的司法主权。 引渡条约的措辞,不是“必须移交”而是“可以拒绝” 中韩之间确实有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2000年就已签署。但条约文本恰恰不支持家属的直接诉求。 《中韩引渡条约》第四条写得很清楚,两款都与本案直接相关:第二款规定,被请求方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追诉的,可以拒绝引渡;第四款规定,犯罪行为全部发生在被请求方境内的,可以拒绝引渡。 注意这个措辞——“可以拒绝”,不是“应当拒绝”,也不是“必须移交”。韩方享有的是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代理律师团队正是抓住了这一点,认为条约“不存在绝对禁止引渡的强制性条款”,理论上仍有推动空间。 但三位受访的中韩律师都指出同一个现实:一国已经羁押嫌疑人并启动本国追诉程序之后,主动移交嫌疑人的先例极其稀少。 条约给了韩方一张可以打的牌,而过去二十多年的实务记录表明,韩方打这张“拒绝牌”几乎不需要犹豫。 死刑诉求的绝对刚性,撞上了韩方的绝对惯例 从规则层面看,属地管辖和引渡条约的裁量权条款都还留有理论上的操作空间——它们都是“可以”而非“必须”,存在韩方主动选择不同意的可能。但当家属的诉求明确指向“执行死刑”时,第三重矛盾会直接锁死前面的所有弹性。 这里先看一组事实:韩国自1997年12月30日最后一次执行死刑后,至今已连续近29年未执行任何死刑。不仅不执行,韩国法院近10年也未再对普通刑事案件作出过死刑判决,即便是情节极端恶劣的杀人案,最高量刑也停留在无期徒刑或30年有期徒刑。 这意味着什么?不是韩国法律废除了死刑——条文上死刑仍然存在。但一个近29年没杀过人的国家,在法理分类上被称为“事实废除死刑国”。 这种国家的司法惯性,决定了它在对待跨国死刑案件时会形成一个固定的前置条件:如果要做引渡,请求方必须先承诺不判死刑,或不执行死刑。 代理律师臧梵清说得很直白:如果启动引渡谈判,韩方极有可能要求中方作出量刑承诺,而《引渡法》第五十条规定这种承诺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一旦作出,我国司法机关必须受其约束。 换言之,如果要引渡,就必须放弃死刑诉求。如果要死刑,就不可能启动引渡。这一对冲突不是程度问题,是零和对立——不存在“引渡回国再商量判什么刑”这种中间选项。 要引渡就没有死刑,要死刑就没有引渡 在这三重矛盾中,前两重给了韩方拒绝引渡的裁量权,第三重则直接锁死了引渡一旦启动就会产生的必然结果。 家属代理律师的观点是“条约用的是‘可以拒绝’,不是‘应当拒绝’,所有引渡形式要件都齐备”——这个论证在法律逻辑上没有问题,它指出了条文层面的理论空间。 但这个空间一旦走到死刑不引渡的实操门槛,就会被堵死:即使韩方选择不行使拒绝权,它还是会要求中方先承诺不执行死刑,而这个承诺一旦做出,就和家属“引渡回国执行死刑”的核心诉求彻底背道而驰。 有律师提到,还有一种绕过引渡的路径值得关注:嫌疑人如果在韩国服完刑期后入境中国,中国司法机关可依据属人管辖权对其重新立案追责。此外,如果中韩双方、服刑嫌疑人本人三方全部同意,也可以启动被判刑人移管程序,将嫌疑人移交中国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这些路线不需要引渡的前置承诺,不与死刑不引渡规则直接碰撞,是现行框架下理论可行的路径。 但目前,截至2026年9月12日,中韩两国外交和司法主管部门尚未就本案管辖权或引渡事宜发布正式公开表态,所有分析仍停留在民间法律人士的推演层面。无论最终走向哪一种司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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