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警方已介入 9月27日,河北邢台宁晋县徐家河乡榆树庄村,一台收割机正在玉米地里作业。突然,机器发出报警声。农机手跳下来查看,发现割刀已经严重破损,而伤到割刀的东西,是绑在玉米杆上的螺纹钢筋。 不是一根,是四根。很粗的螺纹钢筋,被人为绑在玉米秸秆上,位置正好对着农机割刀的行进路线。收割机一刀下去,直接撞上钢筋,刀盘当场报废。农机手把机器修好,再次下地作业,又碰到了钢筋。 这个场景,光想一想就让人后背发凉。 收割机作业时,割台是贴着地面高速旋转的。钢筋绑在玉米杆上,高度和位置显然是经过“设计”的。它不在地表以下,不藏在泥土里,而是绑在秸秆上——这个位置恰好是割刀必经之处。更让人不安的是,这不是随手扔几根钢筋就完事,是要把钢筋固定住、绑牢、对准割刀。做这件事的人,对收割机的作业方式有基本了解,甚至可以说,他清楚地知道怎么才能让收割机伤得最重。 宋先生是视频发布者,收割机是他侄子的。他告诉记者,一盘割刀损失就有5000多块钱,如果再算上耽误的工时和人工费,大概有两三万。但这台机器的二手价格都要100多万元,幸好没有把里面的主机弄坏,如果钢筋进到割台里面,损失就更大了。 这笔账,种过地的人算得比谁都清楚。秋收就那么几天,玉米熟了不等人。机器趴窝一天,耽误的不是一天,是后面一连串的活计。请人修机器要钱,耽误的工时没人补,玉米在地里多待一天就多一分风险。宋先生说得很实在:“幸好没有把里面的主机弄坏。”这话里透着一种无奈的庆幸——好像损失没到最惨,就已经值得松一口气了。 宋先生还提到一个关键信息:据南国早报报道,知情人宋先生称,是他哥哥家的事,应该是有人跟他有过节,故意报复。 “有过节”“故意报复”——这两个词搁在一起,指向的是一个非常具体的判断:做这事的人,大概率认识受害者,甚至可能就是同村或附近的人。 这类事在农村并非没有先例。2023年10月,山西侯马警方就通报过一起几乎一模一样的案例:王某某故意在玉米秆上绑钢筋,破坏收割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手段一样,对象一样,时间节点也一样——都是秋收季节,都是在玉米地里,都是用钢筋对付收割机的割刀。 为什么这种事总发生在收获季节?有一种分析认为,背后往往涉及同行之间的竞争。农机数量越来越多,跨区域作业的农机手很容易被本地农机手视为“来抢饭碗的”,同一区域的农机手之间也可能因为压价、抢活而暗生嫌隙。用几根钢筋,让对方机器趴窝,耽误几天收割,在有些人看来“成本很低、效果很好”。但这种“低成本”完全是错觉。等待他的,远不止道德上的谴责。 我们先看损失金额。一盘割刀5000多块,加上误工和人工费,两三万。这个数字意味着什么?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就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这起事件中,仅割刀一项损失就已经越过了这条线。 从法律定性来看,此类行为可能涉及两个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针对的是毁坏机器设备本身,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破坏生产经营罪则着眼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这一行为本身,因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玉米地里绑钢筋、专挑收割机下手,既毁坏了价值不菲的农机设备,也直接干扰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都有涉及的空间。具体以哪个罪名追责,需要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和损失鉴定来依法认定。 9月2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徐家河乡政府,表明采访诉求后对方随即挂断了电话,后续记者多次拨打均未能接通。随后记者联系到徐家河派出所,接线民警表示暂不清楚此事且不便向记者回应。 乡政府挂电话,派出所说不便回应。这种态度可以理解——案件正在调查中,警方可能不希望过早披露信息影响侦办。但对于受害者来说,等待的日子并不好过。宋先生告诉记者,受损的收割机经连夜维修已勉强恢复使用,将继续使用该收割机收割玉米。 连夜维修,勉强恢复,继续收割。这几个词连在一起,比任何愤怒的控诉都更有分量。秋收不等人,机器修好了就得接着干,不管地里还有没有钢筋,不管干这事的人有没有被找到。 这件事真正让人不舒服的地方在于,它破坏的不只是一台机器。 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地挨着地,院连着院,谁家种什么、什么时候收,邻里之间清清楚楚。收割机什么时候进地、走哪条路线,也不是秘密。能精准地把钢筋绑在收割机必经的玉米杆上,说明做这事的人对这块地、这台机器、这个作业流程有相当的了解。这种“了解”本身,就说明这不是一个陌生人能干出来的事。 更让人堵得慌的是,农民种地本来就不容易。种子、化肥、农药、人工,每一项都是真金白银的投入。到了收获季节,就盼着机器顺顺当当把粮食收回来。谁会在这种